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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國字第1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國字第19號

原告
朱金鳳
原告
戴建男
原告
朱月里
原告
方麗媚
原告
李家涵
原告
朱致儒
原告
林淑俐
原告
顏春貴
原告
李慧娟
原告
李建興
原告
王秋華
原告
林素麗
原告
蘇美玉
原告
張美香
原告
林陳麗秋
原告
陳麗珣
原告
王瑟鳳
原告
黃淳清
原告
許碁興
原告
林金輝
原告
林宋和珍
原告
陳威凱
原告
李有亮
原告
張方榕
原告
謝寶珠
原告
鄭傳芳
原告
楊趙切
原告
林松楠
原告
陳英輝
原告
鼎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民
原告
台北府城隍廟(原名昭明廟)
法定代理人
楊榮次
原告
張錦明
原告
賴秀蘭
原告
王玟照
原告
鄭堯云
原告
陳惠秀
原告
黃天瑞
原告
王龍芳
原告
鄭啟輝
上列3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上列3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原告
蔡如芸(即朱松川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朱淑文(即朱松川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朱鵬文(即朱松川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朱孝文(即朱松川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之4
原告
李麗芬(即李雲忠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麗芬(即李林碧桂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高承鈺(即高永書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詹艷紅(即詹刊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慶鴻(即王連玉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慶洲(即王連玉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碧玲(即王連玉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卓翠雲(即王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泳森(即王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泳河(即王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美花(即王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美英(即王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金棟(即李蔡幼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金鞭(兼李蔡幼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金城(兼李蔡幼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金樑(兼李蔡幼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金洋(兼李蔡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被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咸亨 住同上
住新北市○○區○○路8號
住台北市○○路○段49號7樓
住新北市○○區○○路198號3樓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455號3樓
住台北市○○區○○街1號1樓
住同上
住台北市○○區○○路2段11號4樓
住基隆市○○區○○街65號3樓
住台北市○○區○○路4段666號5樓之2
住台北市○○○路○段222號5樓之2
住新北市汐止區○○○路141巷8號7樓
住台北市○○區○○街50巷5號
住同上
住台北市○○○○路615巷4號
住新北市○○區○○路680巷10號
住台南市白河區大林里檨子林49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20之2號
11樓
住台北市○○區○○路215巷5號4樓
住基隆市安樂區○○○街8巷43號16樓
住台北市○○區○○路213號4樓
住同上
設台北市市○路1號4樓西南區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卓翠雲、王泳森、王泳河、王美花、王美英為原告王忠義之承受訴訟人,李金棟、李金鞭、李金城、李金樑、李金洋為原告李蔡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1年度國字第19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判決,嗣原告王忠義、李蔡幼分別於98年3月15日、99年11月28日死亡,王忠義繼承人王卓翠雲、王泳森、王泳河、王美花、王美英於101年5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李蔡幼繼承人李金棟、李金鞭、李金城、李金樑、李金洋於101年5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揆諸前揭說明,王卓翠雲、王泳森、王泳河、王美花、王美英既為王忠義之繼承人,李金棟、李金鞭、李金城、李金樑、李金洋既為李蔡幼之繼承人,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由本院准其承受訴訟,並續為訴訟行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國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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