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原告
- 兼 共 同 丁○○
- 訴訟代理人
- 共 同 莊榮兆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台灣高等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曾有田
- 被告
- 己○○
- 被告
- 庚○○
- 被告
- 辛○○
- 被告
- 戊○○
- 被告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右 一 人 吳國愛
- 法定代理人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零柒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僅繳納新台幣壹仟零貳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