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蔡順雄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揚博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捌仟零肆拾陸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