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甲○○○○○ ○○○○○○ ○○(琳德飯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 ○○(琳德飯店) 法定代理人 Mr.Will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萬零柒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玖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