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甲○○○○○ ○○○○○○ ○○(琳德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Mr.Will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萬零柒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