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原告
甲○○○○○ ○○○○○○ ○○(琳德飯店)
法定代理人
Mr.Will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萬零柒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