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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詹駿鴻

  • 原告
    甲○○○○○ ○○○○○○ ○○(琳德飯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 ○○(琳德飯店) 法定代理人 Mr.Will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萬零柒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玖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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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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