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甲○○○○○ ○○○○○○ ○○(琳德飯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 ○○(琳德飯店) 法定代理人 Mr.Will 被 告 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秀蘭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後視為起訴,其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 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