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甲○○○○○ ○○○○○○ ○○(琳德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Mr.Will
- 被告
- 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秀蘭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後視為起訴,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