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 ○○○○○○ ○○○○rnational B.V.(阿克蘇諾貝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Mr. Jan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輝生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己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零陸拾柒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仟伍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