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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九號

原告
甲○○○ ○○○○○ ○○○○○○ ○○○○rnational B.V.(阿克蘇諾貝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法定代理人
Mr. Jan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輝生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己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零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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