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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抗字第一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
美麗新佳人美容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佩群
訴訟代理人
王有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李澤深間給付電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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