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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抗字第一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楊絮雲李維心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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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韓佩群
訴訟代理人
王有
法定代理人
席時濟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台北簡易庭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九十一年度救字第二五號)亦遭駁回確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官 李維心

法官 林鴻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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