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拍更一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拍更一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拍賣之全部股票正反面影本 (應包括質權設定之清淅背書,若無法辨識,請 提正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