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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拍更一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李媛媛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拍更一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普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一張〈股東為甲○○,票號為: 86-ND-0000000〉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民事民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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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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