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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度破字第一○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度破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星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劉信獅即星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二0七巷一四號二樓

        楊益福即星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一四號

              共同送達人收人 黃木泉會計師 住台北市○○○路

              八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星立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星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破產法第五條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次按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亦有規定。再依破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未檢具上開文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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