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度破字第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度破字第一○二號
- 聲請人
- 星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劉信獅即星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二0七巷一四號二樓
楊益福即星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一四號
共同送達人收人 黃木泉會計師 住台北市○○○路
八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星立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星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破產法第五條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次按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亦有規定。再依破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未檢具上開文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