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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
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洪濬哲

            送達代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亦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五條亦載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認定聲請人應繳之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未檢具上開文件,亦應予補正。

二、右揭應補正事項,限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B書記官 曾寶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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