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 抗告人
- 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濬哲
送達代
右抗告人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破產之程序,除破產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破產法第五條所明定。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