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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七○號

聲請人
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布魯尼特
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代理人
余青慧律師
送達代收人
張炳煌律師

右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書影本一份、以及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止之資產負債表、應付費用明細表、應付關係人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詢聲請人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決算暫核定為一百三十八萬二千三百八十五元,是依前揭事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等情,應堪認定。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復有一人以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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