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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詹駿鴻

  • 原告
    甲○○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二、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清冊(包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狀況說明 書。 三、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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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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