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二、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清冊(包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狀況說明 書。 三、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