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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二、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清冊(包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狀況說明書。

三、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民事第六庭法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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