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二、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清冊(包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狀況說明書。
三、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民事第六庭法官 詹駿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二、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清冊(包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狀況說明書。
三、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民事第六庭法官 詹駿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