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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及債權人姓名、地址。

二、聲請人所補提之資產負債表經監查人審查後並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民事第六庭法官 詹駿鴻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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