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及債權人姓名、地址。 二、聲請人所補提之資產負債表經監查人審查後並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