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及債權人姓名、地址。
二、聲請人所補提之資產負債表經監查人審查後並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民事第六庭法官 詹駿鴻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一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及債權人姓名、地址。
二、聲請人所補提之資產負債表經監查人審查後並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民事第六庭法官 詹駿鴻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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