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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五號
- 上訴人
- 金興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古明峰律師
- 被上訴人
- 珮興實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設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新店簡易
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八八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五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依被上訴人九十年六月五日傳真予上訴人之訂單所示,被上訴人所訂購之商品為「高級(加重)圍棋子」,其材質為「如確認樣」,顯見於被上訴人下單前曾有確認樣品,且被上訴人從未爭執「上訴人開模式模之試作品、經被上訴人確認無誤後、上訴人始開始生產」之事實,故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為其訂購圍棋,所開製的模具及就該模具所試行製作的圍棋子,均確認無誤,始於同年六月五日傳真訂購,並同時簽發支票付清全部價款。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因模具處理不善,致使射出點不平整,有明顯凹陷云云。然上訴人之模具係於被上訴人訂購前即已開製,並試作樣品送請被上訴人確認無誤後,被上訴人始下單訂購,被上訴人豈得於事後指該模具處理不善。然原審判決並未勘驗圍棋子之射出點有無不平整現象,反以上訴人不否認黑白子互碰、白子會有黑色痕跡之事實,推認「顯見原告(即上訴人)交付黑白子未依約達到射出點平整要求」。甚且原審未就勘驗之圍棋子度量其確實重量,仍執上訴人未為否認之其他事實,即認「亦且重量亦未達約定五公克約定」,其判決有所違誤。
(三)系爭圍棋碰撞後,白子會有黑色痕跡,實因材料本身之物理性質,此依被上訴人所為「原料硬度不足」可知。然上訴人既已依被上訴人所確認之材料製作,即已依債之本旨履行。且圍棋子本身之通常效用並無因此有毀損之虞,而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傳真下單時,並無互碰後絕無黑色痕跡之品質保證,被上訴人自不得本於物之瑕疵解除契約。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被上訴人曾至上訴人工廠驗看試模出胚時,即已向上訴人說明因模具處理不善,致使射出點不平整,有明顯凹陷,及因上訴人選用之塑膠原料硬度不足,致圍棋子互撞,白子會留下黑色痕跡,故要求上訴人改進,但上訴人仍無法達到被上訴人之要求,故被上訴人遂邀請林忠村一同至上訴人工廠協商改進方法。上訴人即已披覆「烤漆」方式改進,並打樣交予被上訴人,由於「烤漆」方式增加成本,被上訴人同意加付每組八十至一百元之貨款。自下單開始,被上訴人始終未認可上訴人所謂「確認樣品」之情形,直至「烤漆樣品」完成、交付,被上訴人始認可,然上訴人仍交付「噴漆」之產品,顯違背兩造之協議。
(二)噴漆(外表比較不亮)與烤漆(表面比較亮)的技術完全不同,且烤漆後的棋子經過碰撞後,不會留下刮痕,被上訴人在意刮痕的問題,對於表面光亮與否較無意見。當初並未約定烤漆,後來大約在九十年六月十日到十五日間,看生產樣品時,經上訴人主動告知,始發現碰撞刮痕問題,故與上訴人協商,所交付之棋子需經烤漆,由被上訴人補貼烤漆費用每付八十到一百元。上訴人於同年七月五日左右,提供烤漆樣品予被上訴人確認無誤後,被上訴人即請上訴人依烤漆樣品生產,但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六日、十一月十二日所交付之圍棋子仍有碰撞刮痕問題。
(三)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六日收到上訴人所交付之圍棋子後,發現有碰撞刮痕問題,故以電話通知上訴人,請求重新處理。上訴人於同年十月中旬,委由禾翰法律事務所劉小姐代表與被上訴人協商,被上訴人要求不得有刮痕之瑕疵、每組加付八十至一百元、挑揀「射出點不平整」之缺點、另加付每組五元,經此協商後,上訴人乃找烤漆工廠進行「試處理」及議價,故第三批貨(十一月十二日)與第二批貨(八月六日)相隔三個多月。另兩造於十月下旬至道壹國際有限公司辦公室協商,足見被上訴人確將第一、二批貨有瑕疵之事通知上訴人。
(四)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收到第三批貨九十一組,發現瑕疵仍未改善,即以電話通知上訴人,並於翌日辦理退貨。上訴人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再交付試處理的七組圍棋子,但被上訴人仍無法接受,再以電話通知。被上訴人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要求上訴人寄送一組未烤漆的樣品。
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訂購圍棋子一千組,上訴人開模試模之試作品經被上訴人確認無誤後,始開始生產,上訴人已依約生產完畢並交付,詎上訴人執有被上訴人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簽發、付款人為臺北銀行古亭分行、面額二十萬五千元支票乙紙,於九十年八月一日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票款。被上訴人則以其向上訴人訂購圍棋子一千組,乃簽發系爭支票作為清償貨款用,上訴人前後交付共計二百十四組,但因模具處理不善,致使射出點不平整,有明顯凹陷,且成品重量未達規格不得低於每個五公克要求,又上訴人選用原料硬度不足,製成品在黑子與白子磨擦時,白子會留下黑子刮痕,上訴人在交貨中以噴漆而未烤漆之產品企圖矇混,其產品與約定品質不符,為有瑕疵,爰依法解除契約,上訴人自無理由行使票據權利等語,資為抗辯。
二、本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及不爭執點(見本院卷第八十六至八十八、一三七至一三八頁之言詞辯論筆錄),是以本院僅就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及不爭執點為審究,合先敘明。
三、查下列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一三七至一三八頁之言詞辯論筆錄),自堪信為真實:
(一)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向上訴人訂購圍棋子一千付(每付含白子、黑子各一百八十粒),均未約定圍棋子須經烤漆,約定每付二百零五元,被上訴人開立月結三十天之支票(發票人為被上訴人,支票號碼為KT0000000號,發票日為同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額為二十萬五千元。下稱系爭支票),上訴人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交貨,先交付二百付,其餘八百付寄放於上訴人處,陸續交寄貨運。
(二)上訴人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交貨前發現如將黑、白子碰撞,將產生刮痕(即於白子上留有黑色痕跡。下稱碰撞刮痕問題),主動通知被上訴人,經兩造協商後,約定由上訴人改交付烤漆之棋子,烤漆費用每付八十至一百元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上訴人之交貨情形如下:
1、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一日交付三十五付、八月六日交付八十付,皆有碰撞刮痕問題,被上訴人於同年月十一月十三日退貨其中八十付予上訴人。
2、上訴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交付九十一付,皆有碰撞刮痕問題。
3、上訴人又於十一月二十七日交付七付,皆有碰撞刮痕問題。
4、上訴人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交付一付未烤漆未噴漆之棋子,並於送貨單上註明「未烤漆」之字樣。
(四)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貨款支票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四、本件爭執點如下(見本院卷第八十六至八十八頁之言詞辯論筆錄):
(一)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下訂單,因碰撞刮痕問題,雙方協議改用烤漆方式,所謂「烤漆」究何所指?上訴人所交付之圍棋子仍有碰撞刮痕之情形,其給付是否合乎債之本旨(如是,上訴人即可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貨款)?抑或存有物之瑕疵?
(二)如認刮痕碰撞係屬瑕疵,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進而以此抗辯事由對抗被上訴人,無庸給付票款?
1、此瑕疵係屬何種瑕疵?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或契約預定效用,或上訴人所保證之品質?
2、其減少之程度,是否無關重要而不得視為瑕疵?
3、被上訴人有無通知上訴人關於瑕疵之事?有無怠於通知而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4、被上訴人得否解除契約?抑或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五、茲分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下訂單,因碰撞刮痕問題,雙方協議改用烤漆方式,所謂「烤漆」究何所指?上訴人所交付之圍棋子仍有碰撞刮痕之情形,其給付是否合乎債之本旨?抑或存有物之瑕疵?
1、查上訴人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交貨前發現圍棋子之碰撞刮痕問題,主動通知被上訴人,經兩造協商後,約定由上訴人改交付烤漆之棋子,烤漆費用每付八十至一百元由被上訴人負擔,已於前述。是以兩造係針對圍棋子碰撞刮痕問題重新協商,其間買賣關係業已變更,故上訴人所交付之圍棋子須無碰撞刮痕問題。至所謂烤漆或噴漆方式、全光或半光等情,兩造固有爭執,惟兩造之約定重在解決圍棋子之碰撞刮痕問題,上訴人採用何種方式生產製造與本案之判斷無關。又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傳真訂單之內容,已為兩造間之新約定所取代,故無庸將之納入考量。
2、次查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一日交付三十五付、八月六日交付八十付、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交付九十一付、十一月二十七日交付七付,皆有碰撞刮痕問題,已於前述。則上訴人所交付之圍棋子顯有瑕疵,其給付並未合乎債之本旨。
(二)如認刮痕碰撞係屬瑕疵,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進而以此抗辯事由對抗被上訴人,無庸給付票款?按(第一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二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1、此瑕疵係屬何種瑕疵?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或契約預定效用,或上訴人所保證之品質?
(1)按物的瑕疵係就物的「應有狀態」與其「實際狀態」加以比較,而其實際狀態有不利於買受人之差異。瑕疵之概念應採主觀說,依買賣契約目的加以認定(王澤鑑,民法概要,第三四一頁)。
(2)查經兩造重行協議後,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因改善碰撞刮痕問題所增加之成本,願加付費用,足見上訴人確有保證日後所交付之圍棋子具有無碰撞刮痕問題之品質。然嗣後上訴人所交付之圍棋子仍有碰撞刮痕問題,此將嚴重影響消費者之購買意願,減少圍棋子之交易價值。
2、其減少之程度,是否無關重要而不得視為瑕疵?查圍棋子係屬消費物品,消費者基於休閒娛樂之目的而購買,於把玩圍棋子之際,難免有互相碰撞之情形發生,倘因此產生刮痕,將影響消費者之興致,故碰撞刮痕問題對圍棋子而言相當重要,從而,上訴人所交付之圍棋子應屬物之瑕疵。
3、被上訴人有無通知上訴人關於瑕疵之事?有無怠於通知而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1)按(第一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第二項)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三項)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參照)。
(2)查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六日,分別收受上訴人所交付之圍棋子三十五付、八十付,按其性質,上訴人可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圍棋子有無碰撞刮痕問題,經發見有碰撞刮痕問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上訴人。
(3)茲被上訴人主張其業已多次通知上訴人關於瑕疵之事,惟此為上訴人所否認,被上訴人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被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劉如雪,並提供其手機號碼供本院參酌(見本院卷第九十五至九
十六、九十九頁)。經證人劉如雪到庭證稱:曾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通話,但已不記得何事。會將手機號碼交予熟識的朋友與客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與其所任職之禾翰法律事務所並無往來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一九至一二三頁之準備程序筆錄)。被上訴人與禾翰法律事務所並無往來,何以鄭如雪會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電話聯絡?鄭如雪僅將其手機號碼告知朋友及客戶,何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知悉其手機號碼?參以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六日交付二批圍棋子之後,直至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再交付第三批圍棋子,足見被上訴人所稱:於同年十月中旬,曾與劉如雪協商碰撞刮痕問題之處理事宜等語,堪以採信。此外,上訴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交付七付圍棋子,皆有碰撞刮痕問題,被上訴人遂於翌日將先前於同年八月所收受之圍棋子其中八十付退還上訴人,已於前述。故上訴人業將瑕疵情事通知上訴人。
4、被上訴人得否解除契約?抑或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1)上訴人依兩造之新約定,應擔保其所交付之圍棋子無減少其價值之瑕疵(即無碰撞刮痕問題),惟其嗣後交付之圍棋子仍有碰撞刮痕問題,屬減少其價值之瑕疵,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2)有碰撞刮痕問題之圍棋子無法達到預期的休閒娛樂目的,倘被上訴人將之出售,將影響其商譽,且無法吸引消費者前來購買,如認被上訴人不得解約,反失公平,是以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見原審卷第三十二頁之言詞辯論筆錄),於法有據。
5、從而,系爭買賣契約業經被上訴人解除,被上訴人即無支付買賣價金之義務,此屬被上訴人(即票據債務人)與上訴人(即執票人)間之抗辯事由,被上訴人自得以之對抗上訴人(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參照)。故上訴人依票據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票款二十萬五千元,及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尚屬可信。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陳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