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四號 上訴人即附 乙○○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上訴人即 德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