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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四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青蓉周美雲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四號

  上訴人即附 乙○○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德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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