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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吳青蓉周美雲吳素勤

  • 上訴人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四號 上訴人即附 乙○○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上訴人即 德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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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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