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四號
上訴人即附 乙○○
帶被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德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誠修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四號
上訴人即附 乙○○
帶被上訴人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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