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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
肥前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町田世文

右原告與被告神戶食品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零叁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捌

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

萬壹仟伍佰零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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