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 原告
- 肥前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町田世文
右原告與被告神戶食品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零叁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捌
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
萬壹仟伍佰零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周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