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B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