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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
富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捌佰零壹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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