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吳青蓉
- 法定代理人趙順榮
- 原告普登藥品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創富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普登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順榮 右原告與被告創富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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