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六一號
- 原告
- 捷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光夏
送
右原告與被告唐山營造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