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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六一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
捷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夏

              送

右原告與被告唐山營造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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