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九一號
- 原告
- 堅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業堅
右原告與被告燁泰運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零壹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貳仟零陸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叁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