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捌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