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八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永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捌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