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欣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海龍
右原告與被告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玖萬貳仟壹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萬叁仟伍佰叁拾捌元捌角,折合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鴻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