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欣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海龍 右原告與被告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玖萬貳仟壹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萬叁仟伍佰叁拾捌元捌角,折合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