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三號
- 原告
- 山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玲
右原告與被告華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玖
拾叁元,折合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