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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五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五號

原告
森藝造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彬

右原告與被告國立台北大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壹佰零捌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捌仟參

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陸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

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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