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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原告
大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哲

右原告與被告翎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陸

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零貳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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