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 原告
- 大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壯哲
右原告與被告翎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陸
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零貳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