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 原告
-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沺
右原告與被告丙○○、甲○○、乙○○、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奇力新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旭昌投資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叁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
玖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