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李慈惠
- 法定代理人陳盛沺
- 原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丙○○、甲○○、乙○○、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右原告與被告丙○○、甲○○、乙○○、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奇力新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旭昌投資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叁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 玖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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