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複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宜君律師
複代理人
周瑤敏律師
複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