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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原告
廣隆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賢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被告
坤業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林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E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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