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二六號
- 原告
- 欣隆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隆
- 被告
- 福元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東漢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B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