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三號
- 原告
- 財發窯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淑婉律師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二三號三樓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上午九時廿五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人為財發窯業有限公司之委任狀。
民事第五庭法官 周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