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 原告
- 寶貝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燦
- 法定代理人
- 即法定清算 葛柏威
- 法定代理人
- 人 葉伯任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漢巢有限公司、亮福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伍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