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 原告
- 營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原告之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和被告和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