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四號 上 訴 人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被上訴人 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夫五月七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