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丁蓓蓓、許純芳、林庚棟
- 當事人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功秉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功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八號 原 告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功秉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 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功秉股份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 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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