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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楊絮雲

  • 原告
    甲○○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 被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 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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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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