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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認股權利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黃柄縉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認股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飛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 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 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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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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