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黃柄縉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認股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飛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 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 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