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 原告
-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展鵬
- 送達代收人
- 蘇弘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耘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庚棟
~B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