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展鵬 送達代收人 蘇弘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耘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肆仟柒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 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B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