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展鵬 送達代收人 蘇弘志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浩然 送達代收人 簡汶蕙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