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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原告
新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壹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胤瑮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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