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 原告
-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右一人
- 複代理人 林鴻文律師
- 被 告 王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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