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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原告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右一人
複代理人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王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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