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 原 告 吉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呈 被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零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孟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