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七七一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七七一號
- 原告
- 吉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呈
- 被告
-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水美
- 送達代收人
- 楊金順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