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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翰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翰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併送達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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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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