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 原告
- 翰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併送達起訴狀繕本。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併送達起訴狀繕本。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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