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翰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併送達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