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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
翰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併送達起訴狀繕本。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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