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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黃雯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懷德生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懷德生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葉海萍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__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零貳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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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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