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仟零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