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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周美雲

  • 當事人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複 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卅分,在本院第 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就如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請於庭期前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 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F0 ~T40 附件: 壹、訴訟標的: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契約解除後請求返還價金 貳、兩造所不爭 原告有將系爭貨品退還被告收受 原告對被告有七萬三千一百八十八元之運費債權 叁、兩造爭執事項 兩造間就系爭貨物原是否有買賣契約存在? 如兩造間就系爭貨物原無買賣契約存在,而係被告與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就系爭貨物有買賣契約,約定原告負責配送並擔任收付 作業,則原告為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利益第三人,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 貨款,但被告依民法二百七十條之規定,得以其與福客多、富群公司由契約所生 之抗辯,對抗原告。 ㈠被告與福客多公司間之抗辯事由、金額及證據? ㈡被告與富群公司間之抗辯事由、金額及證據? 肆、不明事項(請兩造陳明) 被告與福客多公司間之退貨金額? 被告與富群公司間之退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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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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